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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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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: 杨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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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: 特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           

特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

受理条件
一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受理分工
(一)由市住建部门受理的建设工程
1.市级以上财政性资金投资50%以上(含本数)且由市级以上建设的建设工程(棚户区改造项目、城市更新项目除外)。
2.建安工程投资额大于3亿(含本数)或建筑高度超过100米(含本数)的社会投资建设工程(区域,棚户区改造项目、城市更新项目除外)。
3.省管大型建设工程。
4.铁路交通工程的主体工程。
5.大型发电及变配电工程。
(二)由区住建部门受理的建设工程
1.“市投区建”和“区投区建”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。
2.建安工程投资额在3亿元以下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社会投资建设工程。
3.棚户区改造项目、城市更新项目等所有建设工程。
4.区域内的所有社会投资建设工程。
二、其他情况说明
1.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批文的建设工程,验收前该工程建设单位申报设计变更及装修工程的,由负责该工程主体消防审查的住建部门受理。
2.区域包括大空港新城、留仙洞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基地、平湖金融与现代服务业基地、低碳城、华为科技城、深圳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、深圳北站商务中心区、光明凤凰城、坪山中心区、宝安中心区、大运新城、笋岗-清水河片区、高新北区、福田保税区。如市政府批准新增或调整区域则按新的规定执行。
3.市住建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建设工程,可由市住建部门受理;属于市住建部门受理的建设工程,区住建部门为便于属地管理可书面向市住建部门申请下放;分工范围中未明确其他建设工程由市住建部门指定管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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